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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廉洁自律准则

——宝色司党发【2009】11号
2013-5-13 15:23:34 点击数:8177

一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,不破坏党组织和领导集体的团结。坚决执行党中央的各项方针、政策,认真贯彻公司党委、行政作出的决定,圆满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任务,在生产、工作中起表率作用。不制造和传播政治谣言,不从事非法宗教和参加反动组织活动。

二、廉洁奉公,认真执行上级和公司廉洁自律相关规定,做到:

1、不得违反规定收送现金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,以及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,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;

2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;

3、在无法拒绝的情况下接受的礼品、礼金,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上交;

4、不得个人擅自决定本单位的基建、技改、土地置换、产权交易、招标投标等;

5、不以虚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、职称及其他利益;

6、自觉执行个人重大事项向组织报告制度。

三、努力工作,一心一意搞好本单位、本部室的生产和管理,不私自从事对本职工作有影响的营利活动,做到:

1、不个人经商,办企业;

2、不违反规定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;

3、不擅自从事有偿中介活动;

4、不违反规定用公款买卖股票;

5、不动用企业人力、物力、财力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无偿帮助。

四、遵守财经纪律,不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,不搞假公济私、化公为私。本人及本人所负责的单位、部室、下属人员要做到:

1、不用公款报销或者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或其他个人自已负担的费用;

2、不动用本单位、本部门公款从事个人营利活动,因特殊原因需借用公款的,做到财务手续齐全,按期归还;

3、不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;

4、领导不亲自管钱管帐、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、侵吞公款利息;不挪用公款;

5、不隐瞒、截留财务收入,一般不单独外出采购物资或收取现金,严格执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等财务管理规定;
           6、不超标准使用招待费及其它管理费用,严格执行招待费限额制度及工作餐限额制度;

7、不以集体名义为他人提供各种形式担保。

五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、服从组织调配,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。不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;不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;在干部考察工作中不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;不搞打击报复、营私舞弊、在公司内工作调动前后,不用公款宴请。

六、管住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,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和影响和便利为配偶子女,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,做到:

1、在组织上考察、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时,自觉遵守回避制度;

2、不妨碍涉及配偶、子女、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;

3、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、包工程、办企业等提供便利、担保及优惠条件。

七、勤俭节约,发扬艰苦奋斗,勤俭办企业的作风。不讲排场、比阔气,不挥霍公款、铺张浪费,做到:

1、不违反规定用公款、公物装修、扩建私人住房;

2、不擅自用公款配备工具,不用公款超标准支付通讯费用;

3、在公司内各单位、部室之间不搞互相宴请,确实因公误餐,要严格按照工作餐限额制度办事。

八、忠于职守,不犯失职类错误,做到:

1、发现本单位、部室有违反财政、会计、统计等方面法律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2、对本单位、部室所辖物资,严格按公司规定进行管理,防止资产流失;

3、认真执行劳动保护、安全生产和消防方面的法规,避免发生恶性事故;

4、在生产、经营、管理工作中,做到不因本人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严重质量、技术事故,或者使国家、集体财物被盗窃、诈骗、浪费、产生较大损失。

九、遵守社会主义道德、不违反社会管理秩序、不搞封建迷信活动、遵守公司禁酒令,不断加强党性修养,树立良好形象。